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喀什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促进垃圾分类”原则,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我市现行垃圾处理收费文件出台时间为2003年,距今已有21年,收费模式和标准无法满足目前管理需要,为促进我市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喀什市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核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出《关于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审核及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概念和界定、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概念和界定。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居民住宅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餐饮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的界定。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明确了居民住宅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随水收费0.84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业用户按面积收费0.35元/平方米;餐饮业用户厨余垃圾按量收费92.77元/吨或者240升厨余垃圾桶22.26元/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人收费1.24元/人·月,并明确了每一类用户的收费单位。
第三部分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政策要求,向垃圾处理费收费、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提出3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明确废止《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及填埋收费标准的批复》(喀市政发〔2003〕105号)文件,明确执行收费时间、政策解读部门和监督执行部门。
居民住宅用户自本文件正式执行起,按照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缴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在本文件正式执行之日前,已按年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进行补收,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段核定缴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单位: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0层左侧
联系人:熊远洋 ⠂ 联系方式:0998-581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