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7143/2025-00235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5-09-01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1日 点击数: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喀什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促进垃圾分类原则,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我市现行垃圾处理收费文件出台时间为2003年,距今已有21年,收费模式和标准无法满足目前管理需要,为促进我市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喀什市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出《关于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审核及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7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概念界定、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概念和界定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主体(居民住宅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餐饮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的界定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明确了居民住宅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随水收费0.84/立方米;一般工商业用户按面积收费0.35/平方米;餐饮业用户厨余垃圾按量收费92.77/吨或者240升厨余垃圾桶22.26/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人收费1.24/人·月,并明确了每一类用户的收费单位。

第三部分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政策要求,向垃圾处理费收费、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提出3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明确废止《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及填埋收费标准的批复》(喀市政发2003105号)文件,明确执行收费时间、政策解读部门和监督执行部门

居民住宅用户自本文件正式执行起,按照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缴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在本文件正式执行之日前,已按年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进行补收,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段核定缴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单位: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0层左侧

联系人:熊远洋 ⠂ 联系方式:0998-5810005

附件:《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