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喀什市兰干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喀什市兰干镇人民政府 作者:喀什市兰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7日 点击数: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喀什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兰干镇人民政府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我镇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我镇积极推进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公开《喀什市兰干镇政务信息公开》事项1件,提高了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科学推动我镇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为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2024年,我镇未收到公开政务信息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4年,我镇不断推动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流程审核审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在审核程序、公开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严把保密关,科学高效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无泄密事件发生。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公告栏、宣传条幅、公众号等,及时向公众提供我镇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进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全力做好为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重大事项、公众利益调整等方面的群众知晓率。

(五)监督保障

2024年,我镇各项工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这一目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严格经分管领导审核、保密审查、主要领导批准的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权威、准确信息提高人民群众对各项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目前公开的范围较窄,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原因是目前各级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的申请数量较少,且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几乎没有,因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数量少,范围窄。二是对政务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刻。原因是对政务公开这一政策制度业务学习少,因此未能深刻认识到政务公开对政府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改进情况:针对上述的两大问题,我镇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制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政务公开的重要性。下一年,我镇将继续扩大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提高政务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权威、科学的政策信息指南。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