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24〕11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喀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挂喀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喀什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工作相关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协调推进健康喀什战略实施,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承担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五)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
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领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以及中西医结合、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落实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喀什市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喀什市计划生育协会、喀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喀什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强化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发展政策,协调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开展,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发展信息化与财务室。承担协调推进“健康喀什”战略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实施。组织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和管理。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以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医政药政与中医药管理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监督管理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和职业道德规范。落实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落实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指导中医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四)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传染病应急、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等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及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的评估。指导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寄生虫与地方病防控工作,加强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相关工作。建立完善传染病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应急等机制。指导推进传染病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承担医疗卫生、计生等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贯彻落实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承担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五)基层卫生健康与科教宣传室。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承担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卫生健康系统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援助)、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
(六)妇幼保健与人口监测室。贯彻执行医养结合、妇幼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承担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工作,协调推进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数据监测工作。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协助做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承担人口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和计划生育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优化完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坚持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基层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网络建设和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贯彻执行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承担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承担巡察工作。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药管理局领导职务由副主任兼任)。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242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田枫
联系电话:0998-2839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