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喀什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24〕11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民政局是喀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具体工作等职能划入市民政局。
将市民政局的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新申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乡(镇、街道)、村(居)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调处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拟订并落实全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及机构指导管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监管慈善行为,负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等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面的,市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调研、保密、应急值班、政务协调、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宣传教育、儿童收养登记、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及退休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以及巡视巡察工作。
(二)财务办公室。负责市财政拨付的各级各类民政事业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绩效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统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监督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年报、统计台账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民政业务工作;承担安全、信访、民政行业标准化;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临时救助工作;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民政系统对口援疆受援工作;负责落实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负责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慈善行为;负责全市婚姻、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等有关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执行和行政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执行等工作;负责拟定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喀什市恰萨街道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3楼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库尔班·麦麦提
联系电话兼传真:0998-2835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