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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来源:喀什市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1日 点击数:
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正)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5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6 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