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38号
单位:喀什立星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EX1FED4B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西域大道社区西域大道167号(新晨光花园小区)2幢6层
我局于2026年07月08日对喀什立星物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3月15日起,在喀什市园丁路005号香妃佳苑小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4处建筑(库房、两处值班室、老年活动中心)。经实测,库房建筑面积为147.76平方米、值班室建筑面积分别为75.15平方米和74.05平方米、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为186.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83.1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四:立案呈批表;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喀市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0038号)和2026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0038号),你公司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
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规定,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该建筑物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并占用小区绿化,侵占了小区业主共有空间,故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喀什立星物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483.1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麦吾拉江·麦麦提、穆拉提·吾拉音
电话:0998-2572056、18009989668
地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