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0036号
当事人
姓名:杜利利
身份证号:370406******106066
住址:新疆喀什市慕士塔格西路006号院高层7号楼3单元1204号
我局于2026年07月03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6年3月20日在喀什市锦绣路36号坤海·雅轩居4号楼原9层楼顶,实施了两项违法建设行为:一是对楼顶进行封闭;二是在9层至楼顶加建电梯设施。经实测,上述违法建筑面积为611.15㎡,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房屋分层平面图;
证据三:喀什市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红线图;证据四: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
证据四: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五: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六: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七:坤海·雅轩居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证据八:坤海·雅轩居4号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证据九: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证据十:案件登记表;
证据十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十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十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十五: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十六:关于杜利利在喀什市锦绣路36号坤海·雅轩居4号楼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十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十八:关于杜利利在喀什市锦绣路36号坤海·雅轩居4号楼涉嫌违法建设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九:询问笔录;
证据二十: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二十一: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二十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三: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据二十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据二十五:关于杜利利在喀什市锦绣路36号坤海·雅轩居4号楼涉嫌违法建设案件之法律意见书;
证据二十六:定界表;
我局已于2026年8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000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00003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规定,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改变了原规划建筑布局和建筑规模,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故你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杜利利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611.15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皮尔开提·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56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