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37号

单位:新疆橄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CBJ4YT76

地址: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新城北路社区新城北路068号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对新疆橄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起,在喀什市喀什市新城北路068号实施新城花园建设项目时,超出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宗地红线范围,违法占用80.8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售楼中心,超出部分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营业执照;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_;

证据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土地证及宗地图;

证据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十六: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十七:测绘报告资料;

证据十八: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九:法制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告字〔2026〕第0037号)和2026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0037号),你公司提供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疆橄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0.82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对非法占用的80.8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8082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日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麦吾拉江·麦麦提、穆拉提·吾拉音

电话:0998-2572056、

地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