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39号
当事人:
单位: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9WWKT2H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花街道82号1181号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荒地乡萨依巴格(6)村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泵房、配电室、清水池案件一案立案调查。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起,在喀什市荒地乡萨依巴格(6)村范围内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实施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分水厂改扩建),建设了泵房、配电室、清水池。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新疆万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测,泵房占地面积为157.38平方米、配电室占地面积为328.68平方米、清水池占地面积为2368.21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为2854.27平方米(4.281亩)。该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26年3月完工。经现场核查,涉案地块现状与测量结果一致,已形成固定的建(构)筑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经核实,案涉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耕地(水浇地),案涉区域在荒地乡国土空间规划用途为供水用地,故案涉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
鉴于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该案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积极配合整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证据七:立案呈批表;
证据八: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九: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十: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十一:违法占地项目范围及界址测量报告;
证据十二:2026年7月14日的询问笔录;
证据十三:2026年7月22日的询问笔录;
证据十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五: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七: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证据十八: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据十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据二十: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和检查(保证)书;
证据二十一:2026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十二: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三:确认函;
证据二十四:法律意见书;
证据二十五:现场照片;
证据二十六:法律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39号),你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提交了《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和《检查(保证)书》,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54.27平方米(4.281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荒地乡萨依巴格(6)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泵房、配电室、清水池;
3.对非法占用2854.2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即2854.27×300=856281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麦吾拉江·麦麦提、穆拉提·吾拉音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