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6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41号

当事人

单位:新疆恒卓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91JD241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明宇社区西环路(海天·中华名园)G16幢18层07号

我局于2026年08月04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喀什市深喀大道066号实施了喀什天宸大厦建设项目,该项目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准总建筑面积为24659.6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8157.5㎡、地下建筑面积为6502.16㎡(其中人防面积为1428.56㎡)。

经实测,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8341.90㎡,地下建筑面积为6131.71㎡(其中人防面积为1357.85㎡),总建筑面积为24473.61㎡。经查,该项目地上16层(局部17层),楼顶规划设计为开敞式架层,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年5月5日对第十七层实施封闭、砌筑墙体。第十七层规划施工图面积为403.34㎡,实测第十七层面积为700.44㎡,违规新增建筑面积为297.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四:立案呈批表;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七:询问笔录;

证据八: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九:关于新疆恒卓商务有限公司在喀什市深喀大道066号实施的喀什天宸大厦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十:关于新疆恒卓商务有限公司在喀什市深喀大道066号实施的喀什天宸大厦建设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一: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四: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据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证据十六:放弃听证的说明;

证据十七:关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对新疆恒卓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之法律意见书;

证据十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九:授权委托书;

证据二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一: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二:证明;

证据二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二十五:红线图;

证据二十六:数字化红线;

证据二十七:规划设计条件书;

证据二十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十九:情况说明;

证据三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三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三十二:喀什天宸大厦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三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三十四:施工图;

证据三十五:喀什天宸大厦建设项目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41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并于2026年8月17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规定,该项目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鉴定,违法建筑物的结构墙体及构件与原有主体采用结构性拉结起到侧向约束,一旦拆除新增加结构部分,原有结构侧向支撑点位消失,构件内力重新分配,会改变建筑原有受力格局,对房屋整体承载能力形成不利影响。故你公司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据此不予并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新疆恒卓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297.1㎡违法建筑予以没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皮尔开提·麦麦提

电  话:0998-2572056

地  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