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点击数:

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34号

单位:四川昌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9WWKT2H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花街道82号118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2月起在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纺织产业园内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现已建成建筑物18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污水厂)已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已建成建筑的建筑面积为18409.19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三:立案呈批表;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八: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据九: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十:营业执照;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四:项目备案证;证据十五: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污水厂)已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证据十六: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据十七: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情况说明、承诺书;证据十八:喀什自然资源局(案)字〔2026〕第0034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证据十九: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证据二十: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清单。

我局已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34号告)和2026年7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34号听),你公司提供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载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的规定,该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18409.19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7%进行处罚,即18409.19平方米×2178.44元/平方米×7%=2807232.11元。

其他事项告知:待你公司将本决定书全部事项履行完毕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