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06号

买合木提江·吐尔逊: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在喀什市迎宾大道120号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楼下和南侧建设房屋的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喀什市迎宾大道120号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楼下和南侧建设两处屋房(两处商铺、阿尔曼便利店和彩贝乐便利店),实测阿尔曼便利店建筑面积36.58平方米,彩贝乐便利店建筑面积56.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2.78平方米,上述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关于申请清除违章建筑的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

证据三:喀什地区公安局相关复函;

证据四: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人、询问笔录;

证据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商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九:立案审批表;

证据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十一: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十二:关于设立缉毒侦查职业据点的报告(2份报告)、申请书、现场图片资料;

证据十三;询问笔录;

证据十四:关于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十五: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十六: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七:违法认定书;

证据十八: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九: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二十:违建核查情况报告、处置情况的报告;

证据二十一:听证申请书、商铺违建处罚陈述申辩书;

证据二十二: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二十三:授权委托书、中止听证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异议函、陈述申辩意见书、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异议函、关于身份暴露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说明、两处商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二四:关于申请中止听证、不公开听证及更换主持人相关事项的答复;

证据二十五:亚瓦格街道办事处克热木巴格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证据二十六:听证签到表,听证笔录;

证据二十七:向喀什地区公安局发的《关于商请核查缉毒侦查职业据点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及复函资料;

证据二十八:向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发的《关于商请核查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楼下及南侧缉毒侦查职业据点(两处)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复函资料、询问笔录资料;

证据二十九:向喀什市公安局发的《关于商请核查缉毒侦查职业据点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及复函资料;

证据三十:向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发的《关于商请核商铺临时安置相关审批材料的函》及复函资料;

证据三十一:向喀什市恰萨街道办事处发的《关于商请核商铺临时安置相关审批材料的函》及复函资料;

证据三十二:局务会会议纪要;

证据三十三:关于买合木提江·吐尔逊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三十四: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相关规划审批资料、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三十五: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6】第0006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2026新壹法意251号);

证据三十六: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法制审核意见书;

证据三十七:关于买合木提江·吐尔逊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沿街2号楼楼下及南侧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核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5月7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关于买合木提江·吐尔逊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方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三)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修,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均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认定案涉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92.78平方米的两处违法建筑物,责令买合木提江·吐尔逊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