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12号

张红芹: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滨湖社区坤海珺悦小区22号楼南侧违法建设玻璃阳光房,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实测,该玻璃阳光房总建筑面积为106.6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二:案件登记表;

证据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五:关于张红芹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滨湖社区坤海珺悦府小区22号楼南侧违法建设玻璃阳光房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六: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七:关于张红芹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滨湖社区坤海珺悦府小区22号楼南侧违法建设现场勘验图、定界表;

证据八: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局务会纪要;

证据九:立案呈批表;

证据十:接受调查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十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十二:2026年3月31日询问笔录;

证据十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四: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五: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证据十六: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十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十八:喀市自然资罚(案)字【2026】第0012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九: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规定,因此该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我局已于2026年4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张红芹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106.69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麦吾拉江·麦麦提、艾麦提江·马木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