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28号
陈晓辉: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在喀什市吐曼路6号九龙街C3栋楼前场地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6年3月在喀什市吐曼路6号九龙街C3栋楼前场地建设一层房屋,经实测,建筑面积980.02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
证据四: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主体施工工程合同书;
证据十二:喀什九龙街场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证据十三:电子成交确认书;
证据十四:关于在吐曼路九龙街C3前文创2号用地建设临时性非遗文创综合体的申请;
证据十五:喀什市九龙街·丝路非遗产业文创综合体投资策划方案;
证据十六:关于在吐曼路九龙街C3前文创2号用地建设临时到期后拆除并恢复原样的承诺书;
证据十七: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地产估价测量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八:施工工程合同承包方询问笔录;
证据十九: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6】第0028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关于放弃申辩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
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方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三)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修,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均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规定,你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980.02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8%进行处罚,即:980.02平方米×224.5元/平方米×8%=17601.16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