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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9日 点击数:

喀市自然资规(撤)字〔2024〕第0034号

一、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人:喀什华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7223362517,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天南路105号,联系电话:13899111468。

二、原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喀什华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喀什市帕依纳普路西侧、金泰大厦对面实施的六运司农贸市场违法建设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19日取得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实施工程中,农贸市场地上建筑向东方向偏移红线3.59米、地下室向东方向偏移红线3.8米、值班室向北方向偏移红线1.1米、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向西方向偏移红线0.77米。据此,我局认定该项目整体存在偏移建筑红线的情形,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情形。

2025年2月1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4号),处罚内容为: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8478.9㎡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7%进行处罚,即(框架结构):8478.9㎡×1850元/㎡×7%=1098017.55元(壹佰零玖万捌仟零壹拾柒元伍角伍分)。

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理由

经核查,原行政处罚存在以下问题:

1、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对案涉项目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作出明确认定;

2、虽该案是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查处,但未给予当事人限期补证的机会,未下发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通知,直接作出仅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对违法建设实体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原处罚决定书中违法建设情形认定不清、程序存在瑕疵,属于需要纠正的情形。

四、撤销决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4号)。

五、权利告知

如你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