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0009号
喀什新秦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兰干镇范围内涉嫌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堆放砂石料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喀什新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喀什市兰干镇范围内兰干镇2-3号建筑用砂矿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堆放砂石料,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经实测非法占地面积为7440.41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七:定界表;
证据八: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九: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十:询问笔录;
证据十一: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十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证据十三:测量图;
证据十四: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6】第0009号行
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五: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6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提交申辩申诉及听证的申请书。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7440.41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的罚款,即744041元。(柒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壹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