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6〕第4号
喀什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纬十一路、经一路东侧喀什市大德·融悦府邸二期6-7号楼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18572.5㎡(地上面积14044㎡,地下面积4528.5㎡),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总建筑面积16791.25㎡,地上建筑面积14084.99㎡,地下建筑面积2706.26㎡,地上建筑超出规划核准面积40.99㎡。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关于喀什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德·融悦府邸二期6-7号楼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关于喀什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德·融悦府邸二期6-7号楼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
证据七: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八:红线图;
证据九: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关于喀什市大德·融悦府邸二期建设项目变更的证明;
证据十一:不动产权证书;
证据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五:实测面积情况说明;
证据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证据十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证据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二十: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二十一:放弃听证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二:喀市自然资(案)字〔2026〕第4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三: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证据二十四:法制审核意见;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6年3月12日提交了《放弃听证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故你公司在喀什市纬十一路、经一路东侧喀什市大德·融悦府邸二期6-7号楼建设项目,存在超出规划核准面积40.99平方米的违法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0.99㎡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8%进行处罚,即40.99㎡×2430元/㎡×8%=7968.5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 皮尔开提·麦麦提
电话:13999089953 13095157555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