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47号

新疆柒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瓦普西路西侧、深喀大道南侧建设的叶泰大厦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23079.3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8432.85平方米,地下面积4646.46平方米),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地上面积18417.46平方米,地下面积3304.94平方米,人防面积为1285.28平方米,而实际该项目地上建筑向东方向偏移1.24米。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

证据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身份证明书;

证据六:申请书;

证据七:说明;

证据八: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证据九:规划设计条件书;

证据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证据十四: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证据十五:红线图;

证据十六:喀什天正房地产测绘报告;

证据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十八:喀市自然资(案)字[2025]第0047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九: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证据二十:征求意见函;

证据二十一:听证通知书;

证据二十二:关于参加听证会的邀请函;

证据二十三: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人员登记签到表;证据二十四:听证笔录;

证据二十五:关于新疆柒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泰大厦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二十六:申请;

证据二十七:喀什市叶泰大厦建设项目工程审核书;

我局已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会召开情况、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及补交提交的证据材料,经研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

故你公司在喀什市瓦普西路西侧、深喀大道南侧叶泰大厦项目地上建筑向东偏移1.24米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18417.46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于建设工程造价的7%进行处罚,即18417.46平方米X1515.61元/平方米x7%=1953958.05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  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17354835499  13999089953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