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26号

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迎宾大道东侧、滨河路北侧喀什安沙日综合市场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0月你单位在喀什市迎宾大道东侧、滨河路北侧喀什安沙日综合市场建设项目超面积建设的行为。经《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在喀什安沙日综合市场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496.41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在喀什安沙日综合市场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喀什安沙日综合市场建设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营业执照;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土地证;宗地图;

证据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十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九: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5】第0026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390号);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罚裁量权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96.41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造价的6%进行罚,即:496.41平方米×1533元/平方米×6%=4566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