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8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45号

喀什市绿动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8村21幼儿园旁边2号建设彩钢房屋、彩钢洗车棚的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巴格其村,原多来特巴格乡8村21幼儿园旁边2号建设彩钢结构建筑物,经实测彩钢结构建筑面积319.04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附件: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营业执照;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土地租赁合同协书;

证据十三: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四:喀什规划设计院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十五:喀什自然资源局(案)字〔2025〕第0045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743号);

证据十七: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未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方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三)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修,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均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319.04平方米彩钢结构违法建筑物,限期3日内,由喀什市绿动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