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15号
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公司在深喀大道北侧、兰干路西侧云玺台小区楼顶造型封闭的顶棚,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云玺台小区3#、5#、6#、7#、8#、9#、10#、11#、12#、13#、15#、16#号楼顶造型规划许可敞开式,2024年8月该公司已将楼顶的造型进行了顶棚封闭,实测面积合计1578平方米,属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侧、兰干路西侧云玺台小区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八:关于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侧、兰干路西侧云玺台小区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九:关于云玺台小区部分楼顶增建阁楼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十四:红线图;
证据十五:数字化红线图;
证据十六: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七:总平面规划图;
证据十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二十一:云玺台小区屋面恢复合同;
证据二十二: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二十三:楼顶实测报告;
证据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二十五:喀什市城东"云熙台"小区(楼顶露台兼花房)使用权代为管理之补充协议;
证据二十六:喀什市云熙台(地下室&庭院/楼顶露台)使用权代为管理补充协议;
证据二十七: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据二十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
证据二十九: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三十:喀市自然资(案)字〔2025〕第0015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并于2025年8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8月19日11时02分至12时30分在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该公司受托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我局结合听证会意见及当事人陈述,对《关于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侧、兰干路西侧云玺台小区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得出如下听证结论:对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1578平方米违法建筑物楼顶造型顶棚,限期15日内,由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1578平方米违法建筑物楼顶造型顶棚,限期15日内,由喀什大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