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42号

新疆华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天山西路143号北湖嘉苑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实施的北湖嘉苑一期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为195366.03平方米,实测总建筑面积为198696.01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3329.98平方米,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营业执照;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十五:土地证,宗地图;

证据十六: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份、情况说明;

证据十九:红线图;

证据二十: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二十二: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三: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5】第0042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667号);

证据二十四: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关于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329.98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6%进行处罚,即:3329.98平方米×1650元/平方米×6%=329668.02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