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27号

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解放北路37号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1年11月你公司在喀什市解放北路37号实施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批准地上六层、局部十层、地下一层。经实测,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设项目(努尔兰大厦)现状为:地上八层、局部十一层、地下一层。

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地上六层基础上加建的第七层框架结构建筑、第八层框架结构建筑、局部十层基础上加建的第十一层住宅楼、临时建筑物,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设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营业执照;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五:土地证,宗地图;

证据十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红线图;

证据十九: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房屋建筑物价值、出售所得价款评估报告;

证据二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5〕第0027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533号);

证据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放弃听证的说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从严重处罚”、《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一条“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后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违规部分建筑面积造价的10%进行处罚,地上六层商业楼基础上加建的第七层、第八层商业楼,建筑面积共计4267.10平方米,即:4267.10平方米×1845元/平方米×10%=787279.95元,没收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局部十层基础上加建的第11层5套房屋面积912.48平方米的违法收入,即912.48平方米×2536元/平方米=2314049.28元,共计3101329.23元。

2.责令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7日内自行拆除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由喀什民族经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