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41号
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吐曼路73号喀什古城宿集大巴停车场建钢架结构房屋的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在喀什市吐曼路73号建设2层钢架结构房屋,经实测建筑面积701.47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
证据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证据十三: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四:土地证、关于划拨喀什古城宿集大巴停车场项目用地的批复;
证据十五:施工合同;
证据十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证据十七:新疆经纬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房产面积测绘报告;
证据十八:喀什自然资源局(案)字〔2025〕第0041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号);
证据十九: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701.47平方米钢架结构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即:701.47平方米×2993.713元/平方米×5%=1050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