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7日 点击数: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31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在深喀大道北侧、经二路东侧建设的鑫辉大厦消防水池,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实测,消防水池的面积为117.8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辉大厦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八:关于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辉大厦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定界表;

证据十四: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五:不动产权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九: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证据二十:喀市自然资(案)字【2025】第0031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自愿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117.81平方米违法建筑消防水池予以没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话: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