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城管撤罚字〔2025〕第1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被处罚单位:新疆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160号(山陆林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东胜(授权委托人:李东进)。
二、原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本机关曾于2020年7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相关违法事实后,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喀城管罚字〔2020〕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742470.52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元伍角贰分)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该决定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你单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理由
经核查,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原由本机关(喀什市城市管理局)行使。自2023年5月起,根据职权调整相关规定,城市规划检查处罚权已划转至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鉴于上述职权变更事实,本机关已无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使后续处理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之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职权基础,属于需要纠正的情形。
四、撤销决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本机关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喀城管罚字〔2020〕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违法建设相关事宜,由具有法定职权的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已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