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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喀市自然资()字〔2025〕第0018

喀什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613日对你单位喀什市迎宾大道458号乃孜巴格园小区高层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3月你单位喀什市迎宾大道458号乃孜巴格园小区建设项目超面积建设的行为。经实测乃孜巴格园小区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68.64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立案呈批表

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询问笔录;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关于喀什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乃孜巴格小区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关于喀什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乃孜巴格小区建设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土地证,宗地图;

证据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红线图;

证据十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5】第0018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469号);

证据;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 2025  7 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的资料。

我局已于 2025 8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2591日我局进行复查,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从严重处罚《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上加建的101.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由喀什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67.04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267.04平方米×2050/平方米×10%=54743.2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麦吾拉江·麦麦提          

  0998-2572001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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