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10号
许风春: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5年3月,你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原有的两层房屋上加建两层房屋,其中加建的第三层房屋(框架结构)实测面积为310.92平方米,加建的第四层房屋(彩钢房屋)实测面积为268.09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合计579.01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许风春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八:关于许风春在喀什市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九:许风春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社区干部麦麦提依明·艾斯凯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定界表;
证据十二:房屋买卖合同;
证据十三:听证申请书;
证据十四:行政处罚申辩书;
证据十五:听证会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六:听证通知书;
证据十七:听证笔录;
证据十八:关于许风春在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十九:喀市自然资罚(案)字〔2025〕第0010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证据二十一: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人员登记签到表;
证据二十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证据二十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证据二十四:行政复议调卷函;
证据二十五: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证据二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并于2025年7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7月21日11时02分至12时30分在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当事人未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我局结合听证会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关于许风春在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组133号违法建设案件一案听证会》得出如下听证结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79.01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方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三)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修,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均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故你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79.01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7日内,由许风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麦提江·马木提、麦吾拉江·麦麦提
电 话 : 0998-2572001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