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23号
喀什蔼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西侧地下步行街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消防泵房和配电室等基础设施立案调查。
经查,通过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现场测量并出具的宗地图,对比该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喀国用(2014)第0449号,原土地证实际宗地面积为5206.15平方米,目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5333.73平方米。你公司于2014年起非法占用127.5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消防泵房和配电室等基础设施,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关于喀什蔼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西侧地下步行街非法占地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蔼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西侧地下步行街非法占地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八:当事人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据九:询问笔录;
证据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证据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十二: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现状宗地图;
证据十三: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5】第0023号行
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四: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5】第0023号行
政处罚一案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不要求听证。2025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了《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能主动消除非法状态的,占用100亩以下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罚款、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能主动消除非法状态的,占用500亩以下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27.5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275.8元(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捌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阿先生 、 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地 址 :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