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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4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字〔2025〕第0019

曹满华

我局于202557日对你在喀什公园学府小区7号楼2单元2013室花园内搭建的木质亭子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实测你在喀什公园学府小区7号楼2单元2013室花园内搭建的木质亭子面积为5.2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立案呈批表

证据四: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曹满华在喀什公园学府小区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八:关于曹满华在喀什公园学府小区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九: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社区书记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物业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三:定界表;

证据十四:情况说明;

证据十五:微信聊天截图;

证据十六: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电子信

息(短信)送达截图;

证据十七:喀市自然资罚(案)字【2025】第0019号行政

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八: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于2025522日,对你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2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由曹满华执行的处理决定,并于2025526日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第0010),至今未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56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2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