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30号
吕德军: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在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部队西侧范围内无证开采砂石料资源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6月23日晚上开始在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部队西侧范围内,未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任何采矿手续擅自采挖砂石料,于当晚被制止。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测量,无证开采砂石料方量为889.47立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等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二:关于吕德军在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部队西侧范围内无证开采砂石料资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三: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部队西侧非法采挖砂石料项目》采挖方量图;
证据四:立案呈批表;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当事人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关于喀什市戈壁料市场价格的回复(疏勒交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交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苏商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据十:询问笔录;
证据十一: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证据十二: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5】第0030号行
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三: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市自然资(告)字〔2025〕第00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什自然资(听)字〔2025〕第0030号)。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不要求听证。2025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相关情况做了询问笔录,你于2025年7月10日提供了《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7月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处罚)》第一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规定,建议对吕德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889.47立方×10元/立方米=8894.7元(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柒角);
2、对无证开采砂石料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8894.7元×20%=1778.94元(壹仟柒佰柒拾捌元玖角肆分);
3、对无证开采区域进行治理恢复。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穆拉提·吾拉音、艾麦提江·马木提
电 话 : 09982572001
地 址 :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