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字〔2024〕第0047

买买提吐尔洪·克尤木

我局于20241125对你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号库克兰批发市场对面办理规划许可证原二层楼上加建3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10在位于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号库克兰批发市场对面办理规划许可证原二层楼上加建3层建筑进行建设的行为,《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面积实测成果》实测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加建3层建筑面积2587.89平方米,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二:买买提吐尔洪·克尤木在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买买提吐尔洪·克尤木在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买买提吐尔洪·克尤木在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2100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审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

证据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关于协调解决克尤木·吉力力土地报告;

证据十二:喀什市琼城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

证据十三:宗地图;

证据十四: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五: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证据十六:关于协调解决克尤木·吉力力土地的报告;

证据十七:关于听证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八:喀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802号;

证据十九:色满乡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十:200524日多来提巴格乡人民政府和克尤木·吉力力签的土地的所有权的合同;

证据二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47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101号)

我局已于2025220日依法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2587.8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买买提吐尔洪·克尤木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当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第0001),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未执行。

我局已于2025 3 7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资料,我局20254141200分整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内容,我局认为该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我局研究按照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三、四、五层)建设的2587.89平方米框架结构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587.89平方米×1850/×10%=478759.65元。(肆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玖元陆角伍分)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5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