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5〕第0002号
新疆德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人民东路8号建设的德琨大厦项目,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一案立案调查,该项目未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私自将原有的一层建筑进行拆除重建,经实测,该项目德琨大厦(框架结构)地上六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4618.25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764.4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717.39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为717.39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为717.39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490.56平方米、六层建筑面积为446.6平方米、负一层建筑面积为764.46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新疆德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东路8号德琨大厦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新疆德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东路8号德琨大厦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不动产权登记证;
证据十四: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测绘报告(德琨大厦);
证据十五: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证据十六:申请书;
证据十七:听证通知书;
证据十八:关于参加听证会的邀请函;
证据十九:听证人员授权委托书;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人员登记签到表;
证据二十一:听证笔录;
证据二十二:关于新疆德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喀什市人民东路8号德琨大厦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二十三:喀市自然资规(立)字【2025】第0002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二十五: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3月26日11时至11时40分在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对《关于新疆德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喀什市人民东路8号德琨大厦违法建设一案》得出如下听证结论:没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4618.25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框架结构)4618.25平方米×1850元/㎡×10%=854376.25元(捌拾伍万肆仟叁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4618.25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框架结构)4618.25平方米×1850元/㎡×10%=854376.25元(捌拾伍万肆仟叁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