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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喀市自然资)字〔2025〕第0008

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221日对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11喀什市人民东路161号摩天轮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层钢结构建筑的行为。经《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2层钢结构建筑面积228.49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立案审批表;

证据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关于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摩天轮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关于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摩天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九;关于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摩天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十;委托书;证据十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营业执照;证据十四:土地证;

证据十五: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地产估价测量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三:喀什自然资源局2025】第0008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198号)。

证据十四: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 2025  4  3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未提交陈述申辩和提供放弃听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喀什昆仑之眼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228.49平方米的建筑物。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