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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字〔2025〕第0003

艾买提·买买提

我局于2025211日对你(单位)艾买提·买买提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10月你喀什市中西亚市场路南一巷001(亚瓦格街道玉瑞克巴扎社区11号)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进行3层框架建筑、1层砖木房屋、1层钢结构房屋的行为。经《新疆天盛土地房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实测艾买提·买买提3层楼建筑面积1464.27平方米,1层砖木房屋建筑面积98.01平方米,1层砖钢房建筑面积117.87平方米,共建筑面积1680.15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喀什市中西亚市场路南一巷001(亚瓦格街道玉瑞克巴扎社区11号)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关于喀什市中西亚市场路南一巷001(亚瓦格街道玉瑞克巴扎社区11号)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喀什市中西亚市场路南一巷001(亚瓦格街道玉瑞克巴扎社区11号)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立案批表;

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留置送达现场等现场照片

证据:询问笔录;

证据十一:房权证2份;证据十:宗地图;

证据十:土地证;

证据十:新疆天盛土地房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喀什自然资源局2025】第0003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146号)。

证据十: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227日依法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1680.15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艾买提·买买提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当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第0002)2025318日我局进行复查,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至今未执行。

我局已于 2025 3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未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1680.15平方米的框架、砖木、钢结构违法建筑物,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层框架结构1464.27平方米×1850/平方米×10%=270889.95元。砖木98.01平方米×750/平方米×10%=7350.75元,钢结构117.87平方米×1800/平方米×10%=21216.6元、共计299457.3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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