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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5〕第0006

瓦日斯·库提鲁克、米坎然木·达吾提

20239月,瓦日斯·库提鲁克和米坎然木·达吾提共同在喀什市帕合塔巴扎南路人民西路社区33号、33号附1号建设两层房屋,经实测,两层房屋面积为627.4平方米(砖混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登记表;

证据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三:留置送达现场照片;

证据四:彩信告知截图;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六:关于瓦日斯·库提鲁克、米坎然木·达吾提在喀什市帕合塔巴扎南路33号、33号附1号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七:关于瓦日斯·库提鲁克、米坎然木·达吾提在喀什市帕合塔巴扎南路33号、33号附1号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八:立案呈批表;

证据九: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十: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十一:询问笔录;

证据十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定界表;

证据十四:之前房屋照片;

证据十五:关于核查处理李志行《实名举报》反映相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证据十六:关于印发《喀什市隐患房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证据十七:情况说明;

证据十八:关于网络舆情核查情况;

证据十九:人民西路社区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证据二十:喀市库党办纪【202422号会议纪要;

证据二十一:库办辖区申请危房原址重建人员统计表;

证据二十二: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人民西路社区2024年实施危房(土坯房)拆除原地重建会议记录;

证据二十三:权属来源证明书;

证据二十四:就放重建申请;

证据二十五:自治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表;

证据二十六:自治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

证据二十七:房产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八:宗地图;

证据二十九: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证据三十:施工合同;

证据三十一:喀市自然资规(立)字【2025】第0006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三十二: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于2025227日,对你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627.4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由瓦日斯·库提鲁克、米坎然木·达吾提执行的处理决定,并当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第0004)至今未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37我单位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的规定,及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627.4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627.4平方米×1380/平方米×10%=86581.2(捌万陆仟伍佰捌拾壹元贰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4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