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50号
新疆园小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在疏勒县纳丘克路一院建设的房屋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实测,该房屋的面积为623.09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新疆园小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疏勒县纳丘克路一院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新疆园小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疏勒县纳丘克路一院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定界表;
证据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施工合同;
证据十三: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听证申请书;
证据十五:延期听证申请;
证据十六:撤回听证申请书;
证据十七:喀市自然资规(立)字【2024】第0050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局已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当事人2025年1月16日提供了《听证申请书》,由于当事人儿子结婚,无法按时参加听证会,当事人于2025年1月21日提交了《延期听证申请》,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撤回听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的623.09平方米违法建筑物,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施工合同总价)536000元×10%=53600元(伍万叁仟陆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17881051856 、 17354835499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