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罚)字〔2025〕第0013号
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阿瓦提乡9村范围内非法占地建设商混站和宿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商混站和宿舍为你公司于2019年建设,2019年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了《关于喀什市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为2年,已于2021年11月1日到期。通过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现场测量并出具的定界表,目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965.49平方米(其中商混站773.43平方米,宿舍192.06平方米)。
你公司临时用地已于2021年11月到期,但到期后仍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混站及宿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关于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在阿瓦提乡9村非法占地建设商混站和宿舍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三:关于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在阿瓦提乡9村范围内违法现场勘验图和定界表;
证据四:立案呈批表;
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询问笔录;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九:《关于喀什市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和定界表)。
证据十: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证据十一: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5】第0013号行
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二:喀什市自然资(立)字【2025】第0013号行
政处罚一案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不要求听证。2025年3月14日,你公司提供了《放弃申辩申诉及听证权利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965.4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96549元(玖万陆仟伍佰肆拾玖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