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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市罚字〔2023〕10号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310

新疆众利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BNPL458G

法定代表人:张绍军

地址:喀什市浩罕乡10198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20238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堆场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14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原料堆场贮存的物料未覆盖篷布;对你公司总经理张绍军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81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原料堆场贮存的物料未覆盖篷布系你公司所为;《关于对<喀什嘉信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喀市环批2021032号),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取得了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影像资料3份,用于证实对你公司原料堆场物料覆盖不严密,未能有效防止扬尘;你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市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9月21日向我局报送《关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申请听证权利的声明》声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我局考虑你公司改正态度积极,现场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物料进行覆盖,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符合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5万元(大写:叁万捌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

    名:喀什市财政局

    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喀什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