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市罚字〔2023〕7号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37

喀什金祥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65T66Q

法定代表人:陈春慧

地址: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15村(华电后面煤场)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20237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723日),用于证实你公司煤炭堆场贮存的煤部分区域未覆盖篷布防止扬尘;对该公司副经理孟世刚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724日)于证实你公司煤炭堆场贮存的煤部分区域未覆盖篷布系你公司所为,未覆盖篷布煤堆面积予以认可;影像资料2份,用于证实对你公司堆煤场2处煤堆未采用篷布覆盖防止扬尘;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市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当场向执法人员表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我局考虑你公司改正态度积极,并考虑你公司此违法行为系初犯,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符合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5万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

    名:喀什市财政局

    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喀什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