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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市罚字〔2023〕6号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地环市罚字20236

喀什德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9KXDU5Q

法定代表人:段建文

地址:喀什市伯克然木乡栏杆水库西侧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于20237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71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4#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对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张建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712及《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及运维合同》,于证实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对你公司4#车间负责人钟文现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712日)于证实你公司4#车间负责人钟文现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不完备情况予以认可;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张建成身份证、上岗证,用于证实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运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合法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用于证实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现场端巡检维护记录表(废气)》(2023616日)用于证实运维公司于616日对你公司4#车间烟气设备进行的最后一次运维;《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现场端维修记录表(废气)》(2023711日)用于证实运维公司于711日对你公司4#车间烟气设备进行维修;《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77日至1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4#车间7-11日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影像资料4份,用于证实对你公司4#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在线历史数据,调阅运维记录情况;《关于对<新疆喀什靖北新型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烧结普通砖)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喀市环批20110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并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异常情况报告(表)》,用于证实你公司4#产车间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关于变更新疆喀什靖北新型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称的情况说明》和喀什德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喀什德材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用于证实钟文现是你公司员工,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96向你公司送达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市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98日向我局报送《关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申请听证权利的声明》声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

   名:喀什市财政局

   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什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