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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1日 点击数: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四大安全”风险领域,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宣传、医疗美容整治等专项行动,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一、喀什市麦麦提艾力粮油店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存在近似标识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黑龙江哆咪河米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并依法对喀什市麦麦提艾力粮油店及其库房进行检查核实。经查明,权利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的大米袋形状基本相同,整体呈矩形,主体均为蓝色,包装袋均呈长方形,主视图中部为蓝色圆形环,圆环状图案中文字字体格式、颜色基本相同,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无显著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权利申请人在电视媒体(CCTV7、XJTV2)进行了大量宣传,其商品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权利申请人的商品外观专利设计申请时间为2018年,当事人“香域雪”茉莉香大米无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哆咪河”稻香米开始在喀什地区销售的时间为2017年下旬,涉案大米(“香域雪”茉莉香大米)开始在喀什地区销售的时间为2021年1月以后,相比晚了约4年。涉案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黑龙江某米厂分别以172元/袋和69.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0袋(25kg)和250袋(10kg)大米,以180元/袋和72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售了6袋和16袋,涉案货值金额为2.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品外包装、装潢是一个企业商品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显著特征,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涉案当事人与他人产品相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快速查处此案,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尽职尽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有力体现。

二、喀什市似锦佳瑶美食坊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4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线索,对喀什市似锦佳瑶美食坊及当事人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标注“贵州茅台”商标等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通过电话订购、货到付款的方式,从贵州某商户以27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6瓶“贵州茅台”白酒,涉案金额1.62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其他进货凭证及供货人的具体信息。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酒进行鉴定,出具黔茅辨(鉴)第0012835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酒属于居民常用的消费品,而假酒往往以次充好,未经正规渠道检测流入市场,一旦饮用后往往容易造成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案当中,我们能够发现侵权假冒商品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正规经营企业的营收,直接损害了企业信誉。通过此类案件查处有利于维护相关企业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三、新疆魁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食品广告案

2023年2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转办的案件线索,对新疆魁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食品广告宣传语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主要是其销售的“鹿鞭丸”产品销售页面广告词中标有“可以补肾壮阳、益精添髓壮腰强筋,用于男子腰膝酸软阳痿早泄性欲减退等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愈加富足,对健康饮食的愈加重视,保健和治疗功能也因此成为个别商家推销商品的新卖点,本案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案例。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账号页面广告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达到提升吸引力、提高销量的目的。然而,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作出了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喀什金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地膜案

2023年3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喀什金满园农资有限公司内待售的帝峰牌地膜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与今年3月从库尔勒某厂以8.8元/kg的价格购进3510kg地膜,以9.9元/kg的价格销售2610kg,库存待售地膜900kg(30卷),货值金额为3.38万元产品定量包装上净质量为:30kg,经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称重,发现其实际含量仅为28.52kg。本局当日委托地区计量检定所对此进行抽样检验。202344日,我局收到定量包装商(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从检验报告结论和原始记录得出:被抽样的10卷地膜平均重量为30.775kg;皮重平均重:2.12kg;产品净含量均重:28.656kg;偏差均重1.2236kg;标准偏差为0.2721。允许短缺量为:1倍<允许短缺量<=2倍,但其实际短缺均大于2倍。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阻止其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农资地膜市场环境。

五、喀什市迪丽热巴形象设计馆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4月17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对喀什市迪丽热巴形象设计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有四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并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经营使用的“英涛染发膏(棕色)”、“英涛染发膏(金黄色)”、“英涛染发膏(紫色)”和“英涛染发膏(红色)”的产品限用日期均已超期,经营者将以上过期化妆品与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未进行区分,也未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上述4种30盒商品是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陆续从喀什市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价格为12元/盒,货值金额为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0盒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医疗美容领域执法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留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等标签标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4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推送的问题线索,对喀什都市网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进行核查。经查明,“香逸四季”小区开发商与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媒介“喀什都市网”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期宣传“香逸四季”小区的广告软文,广告发布费用为1500元。喀什金石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广告编辑制作完毕后,将含有“项目距离恒昌三期、阳光小区、二医院、万达广场并不远,车程均在10-15分钟以内(驾车实测)”字样的广告发布在“喀什都市网”公众号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日益增多,房地产广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为方便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房地产广告中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纷纷出现,不仅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对此必须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此案件的查办,警示相关经营单位做到诚信守法经营,杜绝发布虚假广告。

七、新疆利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OSHIB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株式会社东芝授权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举报书,称:“请求查处新疆利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汽车城总店)侵犯株式会社东芝注册商标权之侵权事宜”。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4月27日前后三次共采购标有“TOSHIBA”字样的23种2208桶机油,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售出标有“TOSHIBA”商标的机油156桶,销售额4070元,剩余2052桶尚未出售。经株式会社东芝委托的东芝(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销售的,也不是株式会社东芝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加大对侵权商品惩处力度的导向,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氛围,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