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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喀什地区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1日 点击数: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530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1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2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上游气源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需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关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明确要求疆内各地(州、市)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制定配气价格、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国家和自治区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政策明确要求将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设施维修维护、到期燃气表具更换等服务成本计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配气价格回收

应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较大幅度上浮,需及时疏导终端销售气价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自202241日起,将喀什地区供气价格从0.88/m³上浮20%1.056/m³,上涨0.176/m³。城燃企业购气成本大幅上涨已超过1年,加之经营成本增加,亟需通过制定配气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疏导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确保喀什地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1. 分类用气价格适用范围。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大类别。其中,居民用气包括城乡居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附属公益性机构服务设施等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包括集中供热、工业、商业、车用气。

2. 配气价格。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依法依规开展燃气企业配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分别核定了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等10县(市)(以下简称10县市)和叶城县综合配气价格、分类用气配气价格;以槽车自提或配送的车载气不制定配气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化管理各县(市)(如塔什库尔干县)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配气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实际,在据实核定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执行或自行核定配气价格。

3. 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价格包括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以城燃企业2021年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和本次核定配气价格,分别制定了10县市和叶城县终端用气销售价格;各县(市)(如塔什库尔干县)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4. 相关要求。分别对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燃企业,提出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断提高供气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等要求。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随着购气价格的变化而联动。当上游购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联动调整。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2最多调整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1最多调整1次。

启动条件:当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额度居民用气达到(或超过)0.10/m³、非居民用气达到(或超过)0.12/m³时,启动联动机制,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启动程序: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由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逐级审核上报,由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行署审批后发布实施。

三、政策依据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定价。

(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有关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的规定,确定准许收益率为7%

(三)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天然气增值税率为9%

(四)依据《喀什地区天然气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审核报告》,加权平均综合单位配气成本:10县市0.3279/m³,叶城县0.2712/m³

(五)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疆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075号),喀什地区新捷南疆天然气管道运输上限价格为0.0317/m³

(六)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设施维修维护、到期燃气表具更换,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表具更换等服务成本,均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并通过配气价格回收。

四、重要意义

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推进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喀什地区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通知》印发执行将进一步推进国家和自治区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政策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设施维修维护、到期燃气表具更换,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表具更换等服务成本,均计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配气价格回收。

《通知》《实施办法》的印发执行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

《通知》《实施办法》的印发执行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喀什地区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较大幅度增加、部分用气类别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确保燃气企业正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实施办法》的印发执行将为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供气行业开展价格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更加充分的政策依据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530



相关文件:《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