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
一、为何调整城镇供排水价格
水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喀什市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城市。一是有效弥补供水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为喀什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排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由于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接入“一市两县供水工程”(净增原水费0.6972元/m³)等原因,造成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变大。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调整供水价格既充分体现了水资源现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兼顾了社会可承受水平和社会公平。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及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如何对供水类型进行分类?
将我市城镇供排水结构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学校教学、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饮料及酒类制造用水等。
三、本次水价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40元每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50元每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9.50元每立方米。
4.绿化用水调整为1.8元每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的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除外)为单位,设置三级价差,当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即: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24.8m³(含)及以下,水价为2.40元/m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24.8m³-206.4m³(含),水价为3.60元/m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06.4m³以上,水价为7.20元/m3。
附表: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价格表
类别 |
每户用水量(m³/月) |
调整价格(元/m³) |
一级 |
0-10.4(含10.4) |
2.40 |
二级 |
10.4-17.2(含17.2) |
3.60 |
三级 |
17.2以上 |
7.20 |
(三)建立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以内部分执行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档次 |
用水量 |
非居民生活水 |
特种行业用水 |
绿化用水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调整价格(元/m³) |
||
一级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3.50 |
9.50 |
1.80 |
二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水量 |
7.00 |
19.00 |
|
三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足40%(含40%)的水量 |
10.50 |
28.50 |
|
四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水量 |
14.00 |
38.00 |
备注:1.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执行。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由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3.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计算。4.污水处理不实行累进加价。 |
四、如何办理增加阶梯水量基数?
我们以户均4人为基数设置的阶梯水量,当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到供水企业办理水量基数增加手续,每户每增加1人,每一阶梯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即2.6m³/月)。
五、污水处理如何收费?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的85%计征)。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2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9.00元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四)其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调整后的综合水价是多少?
综合水价由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组成,综合水价如下。
分类 |
综合水价价格(单位:元/m³) |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价格 |
综合水价 |
|
居民用水 |
2.40 |
1.50 |
3.675 |
非居民用水 |
3.50 |
2.20 |
5.70 |
特种用水 |
9.50 |
9.00 |
18.5 |
其他用水 |
1.80 |
0.00 |
1.80 |
七、转供水单位如何收取水费。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八、什么时候开展执行?
从自2022年7月1日起收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文件下载: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