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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市吐曼河流域生态治理暨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第一批次)

来源: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喀什市吐曼河流域生态治理暨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第一批次)

为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环境依据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喀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关规定。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喀什市吐曼河流域生态治理暨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次),涉及5处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喀什市吐曼河流域生态治理暨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批次)

二、征收范围:此次共征收喀什市吐曼河流域5处地块,地块1:东巴扎、地块2:喀什大学东门市场、地块4:二建、地块5:老海关家属院、地块9:色满乡1村、夏镇5村。

涉及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喀什市色满乡1村、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5村部分商铺、居民房屋、土地,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办事处、喀什市色满乡人民政府、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征收补偿方案:据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签约期限: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七、本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和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喀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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