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之规定,现拟对1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注销所属1台车的《道路运输证》。
上述企业如对拟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喀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相关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喀什市行政审批局二楼东侧)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交回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示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
喀什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