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依照上述规定,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对我市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梳理,拟对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现予以公告。
喀什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