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各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现对超六个月逾期未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公告注销:
为规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之规定,经核查,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共有99辆营运车辆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且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我单位决定对已超过六个月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作废,经营者需立即停止使用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持原《道路运输证》到我局业务大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至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归档,如不交回的证件视作无效并作废。相关车辆所属经营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批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杜绝安全风险。
对以上车辆存在异议的,请经营业户于2025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业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区)予以审核。电话:0998-2612345
喀什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