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喀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喀什市实施城市规划2026年第七批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喀什地区喀什市实施城市规划2026年第七批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交通建设活动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喀什市红河乡尤库日纳丘克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预公告期限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11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喀什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艾拜都拉 电话:13325526313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喀什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