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喀什市东城片区学校(小学和初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喀什市东城片区学校(小学和初中)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喀什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实施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促进教育发展,提升教育普及程度,提高城市的整体规划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范围:项目实施涉及喀什市浩罕乡16、17村部分居民房屋、土地、林木等(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浩罕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六、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签约期限:2025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
八、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